中介假用工为企业减免残保金是否违法?


中介假用工为企业减免残保金是违法的行为。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残保金。残保金全称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其目的在于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促进残疾人的就业权利和社会融入。 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通常为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达到该比例,就需要缴纳残保金。而中介假用工,也就是通过虚假的残疾人用工安排来使企业达到规定比例从而减免残保金,这明显违背了该办法的初衷和规定。 这种行为还可能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的相关规定。企业通过假用工来减免残保金,必然会在财务账目等方面进行虚假记录,这属于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此外,从税收方面来看,如果企业因假用工减免残保金而导致少缴纳相关税费,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中介假用工为企业减免残保金是严重违法的行为,不仅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