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中止劳动合同期间保险员工全部承担合法吗?

我和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止了,现在公司要求我承担这期间的全部保险费用,我心里有点疑惑。不知道这种做法符不符合法律规定,想了解下在劳动合同中止的不同情形下,保险承担的具体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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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的劳动合同中止情形下,员工是否需要全部承担保险费用有不同的情况: 如果是员工主动辞职,且在当月结束时离开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用需全额由员工本人支付,这与该员工在当月内的实际工作天数无关。工资虽按工作时间结算,但辞职当月社保费用仍由员工全额承担。因为从法律关系角度看,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不再有义务为其缴纳离职后时段的社保。若劳动者离职后未自行缴纳社保费导致社保中断,将无法正常使用社保卡。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如果是用人单位在月底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次月员工未在单位工作,那么次月的社保由员工自己承担是合法的。因为次月员工与单位已无劳动关系,单位没有义务再为其缴纳社保。 然而,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双方对于社保缴纳有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约定,比如约定停薪留职期间社保费用全部由员工承担(这种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全部承担保险费用就是不合法的。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应承担的社保部分。《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员工各自有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不能随意转嫁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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