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条款规定房东不维修是否合法?
我租房子的时候,合同里有个附加条款,说房东不用负责维修房屋。可最近房子有些地方坏了,我觉得房东应该维修。我就想问问,这个附加条款规定房东不维修,在法律上到底合不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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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关于附加条款规定房东不维修是否合法,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明白房屋租赁中,正常情况下房东对出租房屋有维修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法律是允许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约定来改变维修义务的承担方的。 不过,这里的约定也不是毫无限制的。如果附加条款排除了房东最基本的维修责任,比如房屋出现危及居住安全的重大问题,像房屋结构损坏、消防设施缺失等情况,即使有附加条款规定房东不维修,该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因为保障房屋的安全和适租性是房东的一项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来免除。例如在一些案例中,如果房屋的电线老化严重,存在火灾隐患,房东不能以合同附加条款为由拒绝维修。 此外,如果附加条款是房东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承租人没有充分协商机会的情况下强制加入的,这种条款可能因显失公平而被撤销。比如房东在格式合同中设置该条款,且没有对承租人进行明确提示和说明。所以,当遇到合同中有房东不维修的附加条款时,要综合考虑条款的合理性、公平性以及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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