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原业主欠物业费,新业主有连带责任吗?

我刚买了一套二手房,入住后物业说原业主欠了一年的物业费,让我一起承担。我觉得很冤枉,这钱又不是我欠的。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原业主欠的物业费,我作为新业主需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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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费纠纷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层面,原业主欠物业费,新业主通常是没有连带责任的。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物业服务合同的概念。物业服务合同是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等服务,业主支付费用的合同。在这个合同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享受了物业服务就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而原业主在其拥有房屋期间,是实际享受物业服务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里的业主,在原业主拥有房屋时,就是指原业主,所以原业主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 对于新业主而言,虽然购买了房屋,但对于原业主欠费期间并没有享受物业服务,也就没有支付该期间物业费的义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但新业主并不是原业主欠费期间的物业使用人,也没有与物业签订承担原业主欠费的约定,所以不能要求新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如果新业主在购房时与原业主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于承担物业费的特别约定,那么新业主可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但即使有这样的约定,新业主在承担费用后,也可以依据合同向原业主进行追偿。所以,一般情况下,原业主欠的物业费新业主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但要留意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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