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支付工资是否是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已经连续两个月没发工资了。我想知道,支付工资是不是公司必须要做的事,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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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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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工资确实是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工资是劳动者通过付出劳动后,用工单位按照约定应该给予劳动者的报酬,这是劳动者维持生活、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经济来源。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就从法律层面确定了用工单位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这里所说的“按月支付”,意味着工资应该按照固定的时间周期发放,一般是一个月一次。“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则强调了用工单位不能随意减少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毫无理由地不按时发放工资。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进一步保障了劳动者获得工资的权利,如果用工单位不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劳动者有相应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用工单位违反这些法律规定,没有按时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维权。比如,先和用工单位进行友好协商,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工单位支付工资;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通过仲裁机构来判定用工单位支付工资;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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