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只有一方名字,夫妻属于共有产权吗?


在探讨婚前房产只有一方名字,夫妻是否属于共有产权这个问题时,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如果该婚前房产是一方在结婚前用自己的钱全款购买,并且只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产权。这就好比你在结婚前自己花钱买了一辆车,登记在你自己名下,那这辆车肯定是你个人的,不会因为你之后结婚了就变成和配偶共有的。因为这种情况下,购房资金来源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且房产登记也是其个人,所以从法律认定上就是个人财产。 其次,如果婚前一方支付了首付,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那么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相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房子的产权归属还是登记方。举个例子,你婚前付了30万首付买了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子,婚后你和配偶一起还剩下的70万贷款。那么婚后共同还贷的这部分以及房子因为市场因素增值的一部分价值,是你们夫妻共有的,但房子整体产权还是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后,如果婚前一方虽然是以个人名义买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双方有书面协议约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即便只有一方名字,也属于夫妻共有产权。因为法律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有这样的书面约定,房产就会按照约定来确定产权归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