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买房只写女方姓名,男方签署自愿放弃,还算婚内财产吗?
我和配偶在婚内买了房,房产证上只写了女方名字,男方也签署了自愿放弃的声明。现在有点担心这样的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是不是还属于婚内共同财产呢?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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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婚内买房即使只写女方姓名,男方签署自愿放弃后,该房产不算婚内共同财产,而归女方个人所有。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后购买的房产,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收入通常都属于共同财产范畴,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自然也属于共同财产。例如,夫妻双方的工资收入用来支付购房款,那么该房产在正常情况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当男方签署自愿放弃声明时,这属于夫妻之间对财产的一种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这种情况下,男方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对该房产的权益,只要该放弃声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那么该约定就是有效的。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约定仅在夫妻双方内部产生效力。也就是说,在夫妻双方之间,该房产归女方个人所有。但如果在购房时,没有将这种放弃的约定进行公示,可能会给第三人造成误解。比如,在涉及房产交易等情况时,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男方已经放弃权益,并且是善意取得该房产,那么这种约定就不能对抗该第三人。 总之,婚内买房只写女方姓名且男方签署自愿放弃声明后,在夫妻内部房产归女方个人所有,但对外可能存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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