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里约定房产给女方,但是房子不能卖,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商量着把房子给女方,但又担心女方后续把房子卖掉,所以想在离婚协议里加一条房子不能卖的约定。可又不太确定这样的约定在法律上是不是有效的,想知道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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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里约定房产给女方且房子不能卖,通常是有效的,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表明夫妻双方有自主约定财产分配及相关事宜的权利,所以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属及对房产处置的限制。 其次,对于房产归属及限制出售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就是有效的。比如,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房产给女方且不能卖,这种约定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一方违反了该约定,比如女方擅自将房子卖掉,就可能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违约方可能需要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还可能影响个人的信用记录,甚至面临法律纠纷。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比如,如果女方获得房屋产权,但还未办过户手续,也未在产权管理部门声明备案,男方利用这个时间差卖房,这种情况下就可能会产生纠纷。所以,为了确保协议的有效执行,双方可以签订详细的离婚协议书,并明确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同时,建议在签订协议前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避免后续出现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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