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价低于当初购买价格是否还用交个税?
我之前买了套房子花了不少钱,现在要卖出去,评估价居然比我当初买的时候还低。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卖房子还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有人能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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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个人所得税以及房屋交易中个税的相关概念。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房屋交易里,个人转让住房时,如果有所得,一般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这里的财产转让所得就包括个人转让住房取得的所得。 通常来说,房屋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是转让收入(一般以评估价为准)减去房屋原值(当初购买价格)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当评估价低于当初购买价格时,从理论计算角度,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似乎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不过,实际情况中,对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不符合这个免税条件,即便评估价低于当初购买价格,还需要看是否存在一些特殊规定或认定方式。比如,有些地方规定可能会对房屋转让收入进行核定征收,如果税务机关按照核定方式确定了应纳税所得额,那就可能需要缴纳个税。所以,评估价低于当初购买价格是否缴纳个税,要综合各方面情况,并依据当地具体的税收政策和税务机关的认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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