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签完劳务派遣合同就被辞退有补偿吗?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涉及到劳务派遣单位(即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当刚签完劳务派遣合同就被辞退时,是否有补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是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在一些法定情形下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比如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等。如果是这些合法退回的情形,用工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补偿,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其次,如果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符合这些情形,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刚签完劳务派遣合同就被辞退,劳动者要先确定是用工单位退回还是派遣单位解除合同,再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有补偿以及补偿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