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被裁员是否有赔偿?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当被裁员时是否有赔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劳务派遣的概念,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简单来说,就是你和派遣公司签合同,但在别的单位干活。 如果是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劳动者有严重过错等情况,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在这些情况下,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但是,如果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而派遣单位也没有合理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在这种违法解除的情况下,劳动者是可以获得相应赔偿的。 此外,如果派遣单位因自身原因进行经济性裁员等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规定,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同样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总之,劳务派遣被裁员是否有赔偿要依据具体的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