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被辞退该找谁赔偿?


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中,涉及到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主体。当劳务派遣员工被辞退时,要确定找谁赔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劳务派遣的基本概念。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用工单位则是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是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单位,在符合法定情形时,赔偿责任主要由派遣单位承担。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像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无过失性辞退,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当出现这些情况,派遣单位解除与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是用工单位违法退回劳务派遣员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劳动者既可以要求派遣单位赔偿,也可以要求用工单位赔偿,两者都有赔偿的义务。 所以,当劳务派遣员工被辞退时,一般先看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法定的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的情形,如果存在,就由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若用工单位存在违法退回等过错行为,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用工单位要和派遣单位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