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被辞退该如何赔偿?


当遇到劳务派遣被辞退的情况时,赔偿问题需要分不同情形来看。首先,我们得明白劳务派遣是一种用工形式,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在这种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而实际接收劳动者工作的是用工单位。 如果是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并不一定意味着有赔偿。因为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在一些法定情形下,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例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等。在这些情况下,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是合法的,但这并不代表劳动者一定没有权益保障。 要是劳务派遣单位因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要看解除的原因了。如果是因为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是因为其他非劳动者过错的原因,比如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