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动产证一方私自变更是否合法?

我和伴侣共有一套房产,不动产证上是我们两人名字。但最近我发现伴侣未经我同意私自去变更了不动产证信息。我想知道他这种私自变更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有效,我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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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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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不动产证一方私自变更通常是不合法的。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不动产登记的概念。不动产登记就是把不动产的各种信息,比如房屋的所有权人、面积、位置等,记录到专门的登记簿上。它就像是给不动产上了一个“户口”,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不动产的变更需要依法登记才有效。而一方私自变更,不符合法定的变更程序。 同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也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登记时,要提交相关材料,比如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等。如果是共有不动产的变更,需要共有人共同申请。一方私自变更,没有经过共有人同意,登记机构本不应办理。 若遇到一方私自变更不动产证的情况,权益受损方可以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此外,权益受损方还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变更行为无效,恢复原来的登记状态。如果因私自变更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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