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仲裁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我是一名劳务派遣工,和用工单位发生了纠纷,打算申请劳动仲裁,但不知道该向哪个地方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想了解一下劳务派遣仲裁管辖方面的规定,比如是由派遣单位所在地、用工单位所在地,还是其他地方的仲裁机构管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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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仲裁管辖主要涉及确定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发生劳动争议时,应由哪个仲裁机构来受理案件。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在劳务派遣的情形下,涉及到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地点就是劳动合同履行地,而劳务派遣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比如小张是一名劳务派遣工,被派到A市的一家企业工作,而他的劳务派遣单位注册地在B市。如果小张和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他既可以向A市(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B市(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是双方分别向这两个地方的仲裁机构都申请了仲裁,那么就由A市(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来管辖。这是为了方便劳动者维权,因为劳动者通常在实际工作地更便于提供证据、参加仲裁活动等。所以,劳动者在遇到劳务派遣相关的劳动争议时,要清楚自己的实际工作地和派遣单位所在地,以便正确选择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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