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实施条例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它并没有专门的“实施条例”,不过其本身有很多重要内容,能帮助我们处理劳动争议。 首先,它适用的劳动争议类型有很多。根据该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也就是说,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上述这些方面产生矛盾时,都可以依据这部法律来解决。 在解决劳动争议的流程上,该法规定了调解和仲裁两个重要环节。调解是比较温和的方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如果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如果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一个相对正式的程序,仲裁委员会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根据该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且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总之,《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了一套完整的程序和规则,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