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法对于离职有哪些规定?

我打算从现在的公司离职,但是不太清楚劳动法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我担心自己的离职操作不符合法律要求,会给自己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也想知道离职过程中我的权益该如何保障,所以想了解一下劳动法对于离职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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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法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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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于离职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保障离职过程能够依法有序进行。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离职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方式比较灵活,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离职的时间、工作交接的方式以及经济补偿等事项。 其次,劳动者主动离职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提前通知是为了让用人单位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工作安排和人员调整。书面形式的通知可以是辞职信、离职申请等,并且要确保用人单位能够收到。 再者,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另外,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也有相应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同时,用人单位在辞退劳动者时,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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