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想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不清楚具体要走什么程序。也不知道法律上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担心自己操作不当会给自己带来麻烦,想了解一下详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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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规定会根据不同的解除情形而有所不同,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程序通常为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如经济补偿、工作交接等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然后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预告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向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即时解除方面,当用人单位存在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情形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有不同情况。过失性辞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存在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非过失性辞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在符合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等情形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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