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临时工有哪些规定?
我在一家公司做临时工,工作了一段时间,但是公司对我们临时工和正式工区别对待,我不太清楚自己有哪些权益。想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里是怎么规定临时工相关事宜的,比如工资待遇、工作时间这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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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其实并没有“临时工”这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所谓的“临时工”,通常指的是那些以完成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为目的,与用人单位建立短期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法律角度看,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他们与所谓的“正式工”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关于工资待遇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这意味着临时工和正式工在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情况下,应该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劳动者是所谓的“临时工”,就随意压低其工资。 在工作时间上,《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无论是临时工还是正式工,用人单位都应当遵守这个规定。如果用人单位需要临时工加班,那么就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具体来说,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临时工也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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