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有哪些劳动法律规定?


临时工,其实在法律层面并没有这样一个正式的称谓,一般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非全日制用工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工形式。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本质上也是一种劳动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同时,用人单位也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工资待遇方面,无论是哪种类似临时工的用工形式,都应当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这意味着临时工和正式工在相同工作岗位上,付出等量劳动,就应该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在工作时间上,即使是临时工也受到法律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如果用人单位需要临时工加班,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在社保福利方面,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因为是所谓的“临时工”就免除用人单位的这一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临时工缴纳社会保险,临时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