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再就业发生工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下岗职工再就业发生工伤的责任承担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一般情况下,是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是因为,当职工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工作时,与该用人单位形成了新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职工的工作安全和权益。 如果新的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如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伤残津贴等,大部分会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而用人单位通常需要承担职工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费用。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等,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应费用,用人单位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所有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都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例如,职工的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都需要用人单位支付。同时,用人单位还需要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如果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例如,职工在工作中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工伤,若第三人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可先支付,之后再向第三人追讨这笔费用。 总之,下岗职工再就业发生工伤,主要由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以及工伤是否由第三人原因造成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