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是怎样的?


土地增值税清算,简单来说,就是在房地产等项目符合一定条件后,对该项目的土地增值额计算并缴纳相应税款的一个过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相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包含以下要点。 首先是清算条件。分为应当清算和可要求清算两种情况。应当清算的情形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可要求清算的情形如: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等。 其次是清算流程。纳税人应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如果是税务机关要求清算的,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下达的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纳税人要进行项目清算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清算资料,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设计、开发、施工、销售等相关证明文件,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等。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和实地审核。案头审核主要是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实地审核则是到项目现场实地查看,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在清算方法上,土地增值税按照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其他扣除项目等。 整个清算过程中,纳税人要如实提供资料,确保清算结果的准确性。如果纳税人不如实申报、虚假申报等,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