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女方名字,离婚后归男方所有,这种情况有什么法律规定?
我和老婆离婚了,房子写的是她的名字,但离婚时协商房子归我。我不太清楚后续该怎么做,也不知道这样的约定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会不会有什么问题,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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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房子虽然登记在女方名下,但离婚后双方约定归男方所有,这涉及到夫妻财产分割和房屋产权变更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首先,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协商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如果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决定其归属。 其次,关于房屋产权的变更。虽然双方约定房子归男方,但在法律上,房屋的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准的。所以,需要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将房屋从女方名下过户到男方名下,这样男方才能真正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一般需要准备以下材料:离婚协议书(需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离婚证、房产证、双方的身份证明等。具体的办理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 另外,如果女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男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方履行协议约定,协助办理过户。法院判决后,如果女方仍不履行,男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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