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男方出钱但写女方名字,男方可以要回来吗?
我出钱买了套房子,写的是女方名字。现在我们之间出了点状况,我想把房子要回来,可女方不同意。我不太清楚从法律角度看,我有没有权利要回这套房子,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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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房子虽然是男方出钱但登记在女方名下,男方是否可以要回房子需要分不同情形来看。 首先,如果这套房子是男方在恋爱期间为了表达爱意或者增进感情而赠与女方,并且已经完成了产权登记,那么这通常会被认定为是一种赠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旦赠与完成,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随意撤销的。不过,如果存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赠与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房产。 其次,如果男方出钱买房登记在女方名下是基于结婚为目的,也就是带有彩礼性质。若双方最终没有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此时男方可以主张要回房子。 再者,如果双方有关于该房产的书面约定,比如约定虽然登记在女方名下但实际产权归男方所有等,那么应按照约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所以,有书面约定的话,就可以依据约定要求女方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等。总之,男方能否要回房子要综合各方面情况和证据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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