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拖欠工资,出租方有什么责任?
我把场地租给了一个人搞经营,最近听说他拖欠员工工资,员工们好像有找我理论的意思。我就想问问,他是承租方,他拖欠工资的话,我作为出租方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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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承租方和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员工为承租方提供劳动,承租方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工资。这就如同两个人之间的约定,一方付出劳动,另一方就该给钱。而出租方与员工之间通常不存在直接的劳动或劳务关系,所以从这个层面来讲,出租方没有直接支付员工工资的责任。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工程总承包企业需要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这就好比一个大老板把活包给了没有能力的小老板,小老板没钱给工人发工资,大老板就得负责。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如果出租方存在违法发包、分包等行为,或者将场地出租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租方,导致承租方拖欠工资,出租方可能要承担连带支付工资的责任。但如果出租方没有这些违法行为,只是单纯的场地租赁关系,通常不用对承租方拖欠工资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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