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格尊严权的表现有哪些?
我不太清楚在日常生活中,哪些行为算是侵犯了人格尊严权。有时候感觉自己的尊严好像被冒犯了,但又不确定这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侵犯。想了解一下侵犯人格尊严权具体有哪些表现形式,好让自己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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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严权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它是公民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以下为你详细介绍侵犯人格尊严权的一些常见表现: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比如,在公共场合对他人进行谩骂、羞辱,或者在网络上发布诋毁他人名誉的言论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比如,故意编造他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虚假信息并四处传播,导致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明确禁止这种行为,若因诽谤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诬告陷害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权,还可能触犯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此外,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行为也属于侵犯人格尊严权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对自然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权利进行了规定,非法侵犯他人隐私同样是对人格尊严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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