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的差额是按照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计算?


生育津贴差额的计算涉及到女职工权益保障和工资计算的相关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来解释一下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的概念。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它是在扣除各项扣款之前的工资总额。实发工资则是劳动者实际拿到手的工资,是应发工资扣除了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以及个人所得税等之后的金额。 关于生育津贴差额是按照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计算,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在实际操作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这里的“产假前工资标准”一般指的是应发工资。 这是因为应发工资更能反映女职工正常劳动情况下的工资收入水平,以应发工资作为计算生育津贴差额的基数,能够保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降低,符合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的目的。如果按照实发工资计算,由于实发工资已经扣除了一些项目,会导致女职工拿到的生育津贴差额减少,损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例如,某女职工产假前应发工资为每月8000元,扣除社保、公积金和个税等后实发工资为6500元。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为每月6000元。如果按照应发工资计算,用人单位应补足的差额为8000 - 6000 = 2000元;如果按照实发工资计算,差额则为6500 - 6000 = 500元,显然按照应发工资计算对女职工更有利。 所以,生育津贴的差额通常是按照应发工资来计算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这个标准补足女职工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的部分。如果女职工遇到用人单位不按照应发工资计算生育津贴差额的情况,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