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是否倒置?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是否倒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某些特殊的案件中,本来应该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举证责任,法律规定由另一方当事人来承担。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比如你说对方有过错,就需要你拿出证据证明;但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对方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在过去,依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在当时,医疗损害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然而,自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后,情况发生了变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医疗损害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需要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不过,《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特殊情形,如果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这三种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此时,举证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会向医疗机构倾斜。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其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仍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同时,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也保留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三种情形。所以,总体而言,目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不再实行全面的举证责任倒置,患者通常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医疗机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