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工伤单位应该承担哪些费用?


在法律层面,当员工遭遇轻微工伤时,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费用。下面来详细介绍单位应承担的各项费用以及对应的法律依据。 首先是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简单来说,就是在员工因工伤需要治疗而无法正常工作期间,单位要按照员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时给员工发放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其次,如果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单位也需要承担相应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若单位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这部分费用则由单位承担。 此外,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若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这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最后,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明确规定。总之,单位在员工轻微工伤时需承担多项费用,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