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制综合工时制度未注明每天工作时间该如何计算加班费?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实行的是月薪制综合工时制度,但合同里没注明每天工作时间。最近加班有点多,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加班费是怎么算的,是按平时加班、周末加班,还是法定节假日加班这样区分来算吗?不太清楚具体的计算方式,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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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月薪制综合工时制度下,即便未注明每天工作时间,加班费也是有明确计算方式的。 首先,了解一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它是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而采用以周、月、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不过,这种工时制度必须经过批准,未经审批,企业无权自行实行。 对于加班费计算,《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所在岗位期间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计算加班工资额度。比如,你的日工资是200元,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一天,那么这天的加班工资就是200×300% = 600元。 若该岗位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超出了当期(例如一个月或一季度)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则应将超出部分的时间总量合并计算,并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这里要注意,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应超过36小时,即便超过了,加班费的计算仍应按照150%的比例执行。例如,一个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是166.64小时(20.83天×8小时),你这个月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工作了180小时,超出了13.36小时,若你的小时工资是15元,那么超出部分的加班工资就是13.36×15×150% 。 另外,针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若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则需优先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对于法定节假日,则不能进行补休。 相关概念: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因特殊工作情况,采用以周、月、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需经批准方可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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