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侵权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我涉及一个无过错侵权的纠纷案件,不太清楚在这类案件里举证责任是怎么分配的。我想知道无过错侵权是不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呢?这样我就能明白该由谁来证明相关事实,对我的案件处理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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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侵权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不管行为人有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而举证责任倒置是一种特殊的举证规则,通常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下,提出主张的一方不需要证明对方有过错等情况,而是由对方来证明自己没有责任。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无过错侵权在很多时候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在这个例子里,被侵权人不需要证明占有人或使用人有过错,而是由占有人或使用人来证明自己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承担责任,这就体现了举证责任倒置。 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同样是让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来证明自己在什么情况下不用担责或者少担责,适用了举证责任倒置。所以,无过错侵权在不少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处于相对弱势的被侵权人的利益,让侵权人在一些情况下承担更多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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