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二三劳务派遣参保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中核二三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工作,不太清楚我的社保参保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是由派遣单位参保还是用工单位参保呢?参保的标准又是什么?我很担心自己的社保权益得不到保障,想了解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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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涉及到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关于参保问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首先来明确几个概念,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参保则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这就意味着,在中核二三的劳务派遣情形中,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负有给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同时,《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所以,中核二三(用工单位)并不直接承担参保义务,但它有义务监督劳务派遣单位为劳动者参保缴费。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劳动者参保,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劳动者也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解决参保问题,若协商不成,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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