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和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税有什么区别?

我拿到了一笔一次性奖金,在考虑是选择单独计税还是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税。但我不太清楚这两种计税方式到底有啥不同,不知道哪种更适合我,也不了解它们在计算方法、适用情况上具体是怎样的,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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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金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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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和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税是两种不同的计税方式,它们在计算方法、适用情况以及最终缴纳的税额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两种计税方式的概念。单独计税是把一次性奖金单独拿出来,不与当年综合所得合并,按照特定的税率表来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则是将一次性奖金和全年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综合所得合并在一起,按照综合所得适用税率表计算纳税。 从计算方法来看,单独计税时,先用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对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用奖金全额乘以适用税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得出应纳税额。例如,小李一次性奖金36000元,36000÷12 = 3000元,对照月度税率表,适用3%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0,那么应纳税额就是36000×3% - 0 = 1080元。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时,先将全年综合所得(包括一次性奖金)汇总,减去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按照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适用情况方面,对于工资薪金较高,扣除各项扣除项目后仍然适用较高税率的纳税人来说,单独计税可能更划算。因为如果并入综合所得,可能会使综合所得适用更高的税率,导致缴纳更多的税。而对于工资薪金较低,甚至扣除基本费用和扣除项目后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的纳税人,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可能更有利,这样可以用一次性奖金弥补综合所得的亏损,从而少缴税。 法律依据为《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其中明确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相关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4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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