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超龄工伤是否有一次性就业补助?
我是个超龄农民工,之前工作时受了工伤。现在涉及赔偿,听说有一次性就业补助这回事,但我不确定像我这种超龄农民工能不能拿到。我就想了解下,超龄农民工工伤到底有没有一次性就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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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就业补助是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于农民工超龄工伤是否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需要分情况来看。一般来说,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然而关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法律并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有些地方认为,超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可能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这种情况下就不符合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的条件。因为一次性就业补助通常是基于劳动关系下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部分,劳务关系一般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但也有部分地区,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考虑超龄农民工的实际劳动状况和受伤情况,支持给予一定的一次性就业补助。例如,如果超龄农民工仍然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且在工作中受伤,法院可能会从公平原则出发,判决用人单位给予适当的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过这些规定并没有明确超龄农民工的适用情况。所以,农民工超龄工伤能否获得一次性就业补助,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司法实践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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