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附物的所有权归谁?
我装修房子时,在房东的房子里加了一些固定的装饰,比如定制的壁柜。现在合同到期,房东说这些添附物归他,可我觉得是我花钱弄的,应该归我。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添附物的所有权到底归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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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形式。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合并,难以识别。例如,将不同所有人的米混合在一起。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比如,在他人的土地上建造房屋,或者在他人的家具上刷漆等。加工则是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财产。例如,将他人的木材雕刻成精美的工艺品。 关于添附物所有权的归属,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具体来说,如果是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一般情况下,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比如在上述装修的例子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房东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可能会取得定制壁柜等添附物的所有权。但如果是动产与动产的附合或者混合,能区分主物和从物的,由主物的所有人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不能区分主从物的,可以由各所有人按照其动产的价值,共有合成物。对于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属,原则上加工物所有权归原材料所有人,但如果加工增加的价值明显超过原材料的价值,也可以归加工人所有,但加工人具有恶意的除外。 总之,添附物所有权的归属首先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没有约定则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原则来确定,同时要考虑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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