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合同法中带薪休假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工作挺久了,听说有带薪休假的福利,但不太清楚具体规定。想知道根据劳动合同法,带薪休假是怎么规定的,比如休假天数怎么算,什么情况下能休,会不会有不给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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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劳动合同法》本身并没有直接对带薪休假作出详细规定,带薪休假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 首先,明确一下带薪年休假的概念。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这里的“带薪”意味着员工在休假期间,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例如,小李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工作满1年之后,他就有资格享受每年5天的带薪年休假。如果小李在该公司一直工作到第12年,那么从第12年开始,他每年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就变为10天。 关于年休假的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然而,有些情况下,职工可能无法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如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这一规定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中有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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