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被认可的前置条件是什么?


劳动被认可的前置条件涉及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首先是主体资格,这要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具备相应的资格。对于劳动者来说,要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并且具备劳动能力。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就从年龄上对劳动者主体资格做了限制。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需要依法成立,具有用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其次是意思表示真实。这意味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的意思表示要真实自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比如,如果用人单位以欺骗的手段让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工作,这种劳动关系可能就不会被完全认可。《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可以作为参考,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再者是劳动内容合法。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是违法犯罪活动。如果劳动者参与的工作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那么这种劳动自然不会被认可。例如,从事毒品交易等违法活动的所谓“劳动”,不仅不会受到法律保护,还会受到法律制裁。 最后是劳动程序合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比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这个程序来,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可能影响劳动的被认可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