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代位起诉需要满足哪些前提条件?

我手里有别人欠我的债,但是他自己又有对外的债权却不积极去追讨,我听说可以代位起诉。但我不知道代位起诉要满足什么前提条件,想了解一下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好判断自己的情况符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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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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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起诉,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起诉有以下几个前提条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确定且已到期。所谓合法,就是债权的产生是基于合法的法律关系,比如正常的借贷合同等。确定则是指债权的数额、履行期限等都是明确的。已到期意味着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已经到了。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只有债务人这种消极的行为影响到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才有代位起诉的必要。 再者,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不能被代位行使。 最后,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也就是说,债权人代位起诉时,其主张的债权数额不能超过自己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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