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时受了工伤,现在涉及到离职,听说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但是不太清楚具体情况。想了解下公益性岗位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怎么计算的,什么条件能领取,相关的法律依据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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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这个概念。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对于公益性岗位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它同样适用我国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也就是说,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如果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相应伤残等级,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就有权获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比如在一些地区,七级伤残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可能是20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是15个月,九级伤残是10个月,十级伤残是5个月。但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并且,这个标准会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平均工资等因素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通常需要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只有经过合法的鉴定确定了伤残等级,才能按照相应的标准来计算和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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