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该如何约定?


在房产交易中,房屋买卖中介合同通常是中介与买卖双方共同签署的三方协议。若一方没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就属于违约行为。 违约责任的约定方式有多种。首先,如果合同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违约方就得按照这个条款承担责任。比如合同约定,若买方没按约定时间支付购房款,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要是没有明确的违约金条款,违约方就得赔偿守约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损失。举例来说,如果因为卖方违约不卖房了,买方本来能转卖房子赚一笔差价,这差价就是可得利益损失,卖方要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对于三方各自的义务,出卖方要如实告知中介房屋状况;中介要全面真实审查房屋信息,评估购买方资格和能力;购买方要向中介提供购房能力证明资料。哪一方违反这些义务,就构成违约。 此外,在约定违约责任时,还可以针对不同违约情形详细规定。比如中介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未提供真实情况、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造成损失等,都要明确责任。像中介故意隐瞒房屋重大瑕疵,给买方造成损失,就应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明确合理地约定房产中介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能保障三方在房产交易中的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可得利益损失:就是合同正常履行后,当事人本来可以获得的利益,但因为对方违约而没得到的那部分。 委托事项:比如卖方委托中介帮忙寻找合适买家,中介承诺完成的一系列相关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