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用工连带赔偿有什么规定?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后来发现这家公司和另一家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最近我权益受损,想要求赔偿,可不知道这种混同用工情况下连带赔偿是怎么规定的,我该向谁索赔,依据是什么,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展开


混同用工指的是在实际中,多家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业务、人员、财务等方面的交叉或混同,导致劳动者难以明确区分自己到底是为哪家单位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会涉及到连带赔偿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在劳动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也有相关规定。该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这条规定主要针对劳务派遣,但体现了在混同用工等情形下,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精神。 在混同用工的案件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以及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因素来认定是否构成混同用工。一旦认定构成混同用工,这些用人单位就要对劳动者的相关权益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家或多家用人单位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比如工资、经济补偿、工伤赔偿等。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