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时间与待通知金之间有什么关系?
我所在的公司突然说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还提到了待通知金。我不太明白解除时间和这待通知金有啥关联,是不是解除时间不同,待通知金的情况也不一样啊?想了解下这两者之间具体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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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律关系中,解除时间和待通知金是两个紧密相关的概念,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待通知金,从通俗意义上来说,是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没有提前一定时间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额外支付给劳动者的一笔补偿费用。它的目的在于给劳动者一定的时间去寻找新的工作,缓冲因突然失去工作带来的经济压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里就涉及到了解除时间和待通知金的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在符合上述情形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劳动者,那么就无需支付待通知金;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而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待通知金。也就是说,解除时间是否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决定了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待通知金。 另外,待通知金的计算标准通常是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这也保障了劳动者在短期内能有一定的经济收入,缓解突然失业的经济困境。 综上所述,解除时间和待通知金紧密相连,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是否符合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规定,直接影响着待通知金的支付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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