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的发票报销会存在哪些风险?


在了解跨年发票报销的风险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跨年发票。跨年发票通常指的是两种情况,一种是发票开具时间在上一年度,却在本年度才进行报销入账;另一种是经济业务发生在上一年度,款项也支付了,但是发票却在本年度才开具。 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会计核算强调权责发生制原则,即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对于跨年发票,如果按照实际业务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一般不会有太大的问题。例如,企业在年底支付了一笔下一年度的房租,虽然发票在次年取得,但费用实际上是上一年度就已经发生的支出,在会计上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预提或待摊处理。 然而,从税务处理的角度来看,跨年发票报销可能存在一些风险。企业所得税方面,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也就是说,如果跨年发票对应的支出属于上一年度的费用,但是在汇算清缴结束前还未取得发票,那么这部分费用可能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会导致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方面,如果跨年发票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虽然现在认证期限有所延长,但如果因为跨年发票管理不善导致超过认证期限,就会造成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此外,跨年发票报销还可能存在内控风险。如果企业对跨年发票的报销没有严格的制度和流程,可能会出现员工随意报销跨年发票的情况,导致企业费用核算不准确,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也可能会引发税务机关对企业财务核算和税务申报的质疑,增加企业的税务检查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