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农村自建房的归属如何确定?
我和爱人打算离婚,我们在农村有套自建房。当初建房时双方家里都出了钱,我和爱人也一起出了一部分。现在就不知道这房子该归谁,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夫妻离婚时农村自建房的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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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离婚时,农村自建房的归属确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农村自建房一般是在宅基地上建造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所以在确定房屋归属时,宅基地的使用情况是重要参考。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农村自建房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并且建房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双方家庭的共同投入,那么该房屋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实际处理中,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协商一致,那么可以按照协商结果来确定房屋的归属。比如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要是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一般会考虑房屋的建造出资情况、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居住需求等因素。如果建房时一方家庭出资较多,可能在分配上会适当倾斜。同时,如果一方没有其他住房,出于保障居住权益的考虑,也可能会将房屋判给这一方。 另外,农村宅基地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通常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使用。如果夫妻双方户籍情况不同,一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处理房屋归属时也会受到影响。例如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方可能无法获得宅基地上房屋的完整所有权,但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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