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农村的房子怎么处理?
我和老公打算离婚,我们在农村有套房子。这房子是婚后一起建的,但宅基地是他家的。我不清楚在法律上这种情况下离婚后房子该怎么处理,是一人一半,还是有别的分法,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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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离婚时,农村房子的处理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农村房屋一般是建在宅基地上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组织,而村民只有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果该农村房屋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建造的,那么它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如何分割这套房子。比如,可以约定一方获得房屋的居住权和使用权,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也可以将房屋出售,然后双方平分售房款。 若协商不成,就需要由法院来判决。法院会考虑房屋的建造出资情况、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子女的抚养等因素。例如,如果一方在建造房屋时出资较多,且对家庭的经济贡献更大,法院可能会适当多分给这一方一些权益。 如果农村房屋是一方在婚前建造的,那么它一般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但如果在婚后夫妻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了扩建、翻新等增值行为,那么增值部分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另外,如果涉及到宅基地的问题,由于宅基地的特殊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不能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如果夫妻一方不是该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在分割房屋时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比如,非本集体成员一方可能无法获得宅基地上房屋的完整所有权,但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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