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属于行政强制终结执行?
我遇到了行政强制相关的事情,不太清楚行政强制终结执行的具体范围。想知道在法律规定里,哪些情形是明确不属于行政强制终结执行的,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好应对我目前面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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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哪些情形不属于行政强制终结执行之前,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行政强制终结执行。行政强制终结执行指的是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特殊情况,使得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那么,不属于行政强制终结执行的情形就是除了上述法律规定的这些情形之外的情况。比如说,当被执行人虽然暂时经济困难,但仍有能力在未来履行义务,并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就不属于终结执行的情形。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执行方式,如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再比如,执行标的仍然存在,行政决定也没有被撤销,被执行人也有明确的义务承受人,这种情况下也不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行政强制程序应当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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