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性执法进行违建拆除是否属于滥用职权?
我家附近有好多违建,最近城管来拆违建,只拆了几家,我家也在其中,可还有很多没拆。我觉得他们是选择性执法,这是不是滥用职权啊,我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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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选择性执法进行违建拆除是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的。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滥用职权这个概念,简单来说,滥用职权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对于违建拆除工作,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平等、公正地对待每一个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如果执法部门在违建拆除过程中,故意针对部分当事人进行拆除,而对其他存在同样违建情况的当事人却不予处理,这就可能违反了行政法中的平等原则和合理行政原则,属于滥用职权的范畴。 当遇到这种选择性执法拆除违建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向该执法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控告,要求其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该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法院会根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判断该执法行为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形,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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