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拖欠社保补交时要承担全部责任吗?
我所在的单位之前拖欠了好几个月的社保没交,现在说要补交,但又不想承担全部费用。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单位拖欠社保后补交,是不是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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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单位拖欠社保补交是否需承担全部责任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社会保险的基本概念。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它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这就意味着,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单位的法定义务。 当单位出现拖欠社保的情况时,进行补交是其纠正违法行为的必要措施。在一般情况下,单位需要承担拖欠社保补交的全部责任。这是因为单位有义务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其拖欠行为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社保费用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以养老保险为例,通常单位缴纳一定比例(比如16%左右),个人缴纳一定比例(比如8%)。所以在补交时,个人部分还是需要由员工自己承担,单位需要承担的是单位应缴纳的那部分以及可能产生的滞纳金等费用。 滞纳金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中有所体现,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单位不仅要补交拖欠的社保费用,还可能面临滞纳金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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