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零食店干了两天觉得不合适走了,老板不给钱怎么办?

我在一家零食店干了两天,觉得这份工作不合适就走了,结果老板说干两天不给钱。我付出了劳动,理应拿到报酬,可老板就是不给,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不知道法律上对此有没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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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你在零食店工作了两天,因为觉得不合适而离职,但老板却不给这两天的工资时,从法律角度来看,你是有权获得相应报酬的。 劳动关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你在零食店工作的这两天,已经与该店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也就是说,从你开始工作的那一刻起,你和零食店之间就存在了受法律保护的雇佣关系。 工资支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里强调了工资支付的合法性和劳动者获取报酬的权利。虽然你只工作了两天,但这两天的劳动付出同样应当得到应有的回报,老板没有理由不给你支付工资。 维权途径:首先,你可以尝试与老板进行友好协商,向老板说明法律规定,表明你应得工资的立场,争取和平解决问题。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他们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帮助你维护合法权益。此外,你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一种比较正式的法律程序,仲裁委员会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做出裁决。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你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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