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过世后分配的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配偶之前去世了,最近家里分配了一套安置房。我不太清楚这房子算不算我和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担心之后在房产处理和继承上会有麻烦,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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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配偶过世后分配的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从多方面来考量。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接下来分析安置房的情况。如果该安置房是基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某些权益而分配的,比如是根据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拆迁所得,那么即便配偶已经过世,它也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拆迁安置往往是对原有房屋权益的一种延续和补偿,而原有房屋若是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所得的安置房自然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面临拆迁,根据拆迁政策分配了安置房,这种情况下安置房大概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如果安置房是基于配偶个人的特定权益分配的,比如是配偶在婚前个人房产拆迁后所得,且该房产与夫妻共同生活并无关联,那么一般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配偶在分配安置房前过世,该安置房仍然应认定为配偶的个人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安置房会按照继承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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